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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人工受精怀孕,丈夫患癌离世,留遗嘱房产

2020-06-27 10:22admin深圳试管供卵中心

  

  案情经过

  1998年,李女士与郭先生于登记结婚。

  2002年,郭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幢商品房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04年1月,李女士和郭先生经过商议,共同决定对李女士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女士怀孕。

  2004年4月,郭先生因癌症住院,他向妻子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李女士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

  

  2004年5月,郭先生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商品房房屋赠与其父母。三日后病故。

  2004年10月,李女士生下一个男宝宝。

  

  李女士经济状况孕禧助孕

  李女士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夫妻二人共同存款不到两万元。

  

  父母经济状况

  郭先生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美国生子医院住宅小区的另一幢房子内,均有退休工资。

  2001年3月,郭先生为开店,曾向其父母借款8500元。

  

  涉案商品房房屋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郭先生父母认为

  郭先生生前留下的遗嘱中明确将商品房赠予他们,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

  李女士所生的孩子与郭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在遗嘱中也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郭先生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女士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女士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

  因此,应该由李女士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先生的继承人。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孩子是否为郭先生和李女士的婚生子女?

  郭先生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李女士进行人工授精手术,表明郭先生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女士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因此,应当认定孩子是郭先生和李女士的婚生子女。

  

  二、在郭先生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商品房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郭先生死亡后,继承开始。

  鉴于郭先生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登记在被继承人郭先生名下的商品房房屋,已查明是郭先生与原告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郭先生死时代助孕服务中心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先生的遗产。

  郭先生在遗嘱中,将商品房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女士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女士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先生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品房归原告李女士所有;将属于郭先生父母的份额折价后支付给他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香港可以代孕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先生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专业的助孕流程试管助孕费用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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